订阅
白癜风禁忌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保税稽处〔2022〕33号 张家港保税区***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G68) 我局(所)于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11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张家港保税区***室)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案业务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经“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单位从2020年10月起便不再申报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种,企业所得税也只申报至第三季度。2020年9月税务机关通知其对接收海南州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异常发票进行核查,财务人员发现法人处于失联状态。2021年5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经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址:张家港保税区***室,没能找到你单位的相关人员。检查人员拨打法人代表谭某移动电话183******11,提示为空号;拨打法人代表人谭某移动电话138******10,提示无人接听。检查人员在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被退回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发票申报抵扣异常 1.作为购货方 根据江苏税务数据情况管理平台显示,你单位从2019年12月18日开业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进项发票开票方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张家港轩茂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州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4份,真实内容主要为鲜芒果、鲜火龙果、鲜山竹、鲜辣椒及纸尿裤等,并于2020年4—6月勾选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涉及抵扣进项税额共计1193070.94元。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给财务人员申报及账务处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内容为建筑工程材料等,属伪造。 张家港轩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作废,金额193539.80元、税额25160.20元、价税合计218700.00元。 海南州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向你单位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98820.09元、税额77846.58元、价税合计676666.67元,品名为建筑工程机械-旧履带挖掘机),当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7846.58元。上述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认定为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财务人员于2020年9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法人代表失联未能及时缴纳税款,形成欠缴增值税77846.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92.33元、教育费附加2335.40元、地方教育附加1556.93元。202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上述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 2.作为销售方 你单位从2019年12月18日开业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领购发票共计100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不含税销售金额9930899.44元,销项税额1291016.56元,价税合计11221916.00元),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9930899.44元,销项税额1291016.56元。包括2个交易方:2020年4月开具给淮安坤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金额1095483.18元,销项税额142412.82元,价税合计1237896元,品名: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筋);2020年4—6月开具给深圳海锦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金额8835416.26元,销项税额1148603.74元,价税合计9984020元,品名:挖掘、铲土运输机械)。 从购进及销售情况来看,进销货物完全不匹配。 (三)资金交易异常 查询你单位税务登记的基本存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港区支行)流水信息,从2020年5月至今,该帐户收到淮安坤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海锦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款项后,同日同等金额转给无业务交易信息的其他公司账户,存在闪进闪出、资金流向与公司购销业务方无关的异常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税务登记变更等查询信息; 2.电话记录; 3.现场笔录; 4.海关提供的真实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财务人员提供的被伪造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法定代表人与财务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6.开户银行提供的存款账户流水单等资料; 7.其他相关证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详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单),不含税销售金额9930899.44元,销项税额1291016.56元,价税合计1122191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 |
10 人收藏 |
![]() 鲜花 |
![]() 握手 |
![]() 雷人 |
![]() 路过 |
![]() 鸡蛋 |
收藏
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