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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一般有哪几种情形,应如何定罪处罚?

2020-01-15|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虚假诉讼罪律师解答: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一般有哪几种情形,应如何定罪处罚?虚假诉讼行为的情形比较......

  虚假诉讼罪律师解答: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一般有哪几种情形,应如何定罪处罚?

  虚假诉讼行为的情形比较复杂,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可能触犯多个罪名中的一个罪名或同时触犯几个罪名。如果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具体如下:

  典型的“双方串通”“无中生有”型的虚假诉讼,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论处。

  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意见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罚。

  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处罚。

  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同时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同时触犯贪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文转自南京刑事律师网,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专业辩护刑事案件,解答南京刑事案件收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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